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休普通员工去世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规定

您好, 看到您之前解答过类似的问题, 我父亲去世了,现在面临申请抚恤金和丧葬费的问题,但是只申请到抚恤金,没有丧葬费,而且抚恤金只是 月工资一半的20个月, 请问,您知道在黑龙江省这合理吗?
抚恤金和丧葬费根据地方的规定 可以随意调整吗?有没有法规明文规定呢?
感谢啦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民优[2007]66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原规定的基数计发。

(二)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标准执行;2007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我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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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1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休普通员工去世抚恤金和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第2个回答  2015-07-18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规定渠道支付。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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