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安排,担任了公司旗下十多家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内心是拒绝的,但是公司安排又推不掉,请问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股权分配:总公司100%控股,本人不占任何好处,这十多家分公司也没给本人带来任何收益。)
担任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扩展资料:
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司违法法定代表人都会承担责任,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才需承担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或者对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被吊销或破产清算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过,如果公司因不按时记账报税或者不按时年报造成企业被列入工商税务的黑名单的,公司对应的法定代表人信用受限,出行乘坐交通工具会有影响。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