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它其实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例如,对原刑诉法中的“被告人”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精神,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统称为“犯罪嫌疑人”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才称为“被告人”;为防止滥捕滥押及其他非法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程序、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时间重新作了规定,对退补侦查的次数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民主化,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本着“疑罪从轻”精神,规定了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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