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军衔】】
1912年8月,北洋政府在南京临时政府军衔制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军衔制,并颁布《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军官仍为三等九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准尉官;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北洋政府还有两个特殊的规定,其中:虚衔规定:将官衔在正式授予之前,可以先加一个虚衔,即陆军上校可加少将衔,陆军少将可加中将衔,陆军中将可加上将衔。如护国名将蔡锷,为陆军中将加上将衔。 追赠军衔的规定:军官作战阵亡或病逝后,依其生前业绩,可以追赠高一级的军衔,如中将可以追赠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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