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一应届生黄振南拒服兵役被处理,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黄振南办理入学和升学手续,三年内不得为黄振南办理经商手续等。
具体如下:
一、由开化街道办事处对黄振南进行不少于10天《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集中教育;
二、由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将黄振南纳入履行国防义务失信名单,银行部门三年内不得给予黄振南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支持;
三、组织部、人社局和相关单位,两年内不得录用黄振南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四、公安部门在黄振南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 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五、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黄振南办理入学和升学手续;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得为黄振南办理经商手续;
七、按照文山市2019年义务兵优待金的1—3倍予以罚款12000元,由开化街道办事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执行,罚款上缴市财政;
八、由新闻媒体、各单位武装部将黄振南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由教育局将其在文山市各院校范围内通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于拒服兵役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4天内3次申请退出,云南一应届生拒服兵役被处理,通报来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