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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5l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就明确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这体现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有利于加快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36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除非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且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这些限制将促使司法实践进一步向立法者的意图靠近。
当然,司法实践并未严格地遵循这一原则,依据《适用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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