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具体的和受限制的,世界上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抽象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1)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明确,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既然享有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种法外特权思想和行为,在我国是没有地位的。
(2)不容许滥用权利。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的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就是别人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权利是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和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的。”
(3)要自觉履行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由于在我国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就确立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就保证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和统一,从而就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实践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