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提问,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不能只由一方拿去公证处做公证,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首先,关于婚内财产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财产协议在双方自愿签订后成立并生效,公证并非是该协议的生效要件。但是,若夫妻双方自愿进行公证,也可通过公证来加强该协议的证明力。
办理公证需有一下四个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是,婚前财产公证是与双方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办离婚前财产公证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因为如果当事人都不能到场办理的话,那么公证员在公证的过程中,可能就无法确认协议内容是否得到了没有到场一方的认可,自然也就不好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适当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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