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商业企业。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纳税人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中国大陆税种——增值税划定的开征对象之一。根据199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如下: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自1998年7月1日起,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外),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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