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9年11月2日在一家公司上班,2009年12月中旬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其中前2个月为试用期)。但是2010年1月25日将我解雇。我要求公司补偿我应得的经济补偿,但人事部却说我没有通过公司的”转正考核”,不是正式员工加上只做了3个月不满1年,所以只能是试用期内的工资及另加多半个月试用期内工资的经济补偿。
现我想问一下:
是否没有通过公司的”转正考核”,就算签了合同都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呢?只能是试用期内的工资及另加多半个月试用期内工资的经济补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