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是否就是正式员工

我从2009年11月2日在一家公司上班,2009年12月中旬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其中前2个月为试用期)。但是2010年1月25日将我解雇。我要求公司补偿我应得的经济补偿,但人事部却说我没有通过公司的”转正考核”,不是正式员工加上只做了3个月不满1年,所以只能是试用期内的工资及另加多半个月试用期内工资的经济补偿。
现我想问一下:
是否没有通过公司的”转正考核”,就算签了合同都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呢?只能是试用期内的工资及另加多半个月试用期内工资的经济补偿呢?

第一,看下你签的合同,2009年11月2日到2010年10月31日,合同时间是不满一年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何来的两个月试用期。
第二,既然你这已签定合同,而且过了试用期,公司没有其他通知,说明已经转正,有没有“转正考核”是公司的事,跟你没关。按照合同法,不满6个月工作时间,应该补偿你半个月的工资。
也就是说你应该领1个月试用工资,两个月正式工资(最后一个月的按天算),另外加上半个月的补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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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2-11
你试用期只有两个月啊,也就是说你09年11月2日入厂到10年1月2日久转正了啊。 你的情况和我公司的不同,我公司是签试用期合同,转正再签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知道你的劳动合同具体的签订方式,建议拿着合同到劳动局去问问。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若合同内部有规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过了才是正式员工,若无约定试用期,则签订劳动合同后即是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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