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种类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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