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天下雨时我没有走斑马线横穿了马路,
在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后座载人的电动车撞倒。
电动车倒地后车主头部轻微伤,我也有几处淤青。
现在开电动车的车主要求我赔偿1000元医药费,
我是否应该赔偿? 这个责任应该怎么认定?
本市法规规定:电动车不允许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准带(载)人,但处理此类违章方法只是罚款10-20元。
我是福州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里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驶电动自行车的。】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未满16周岁的人或无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车辆带(载)人的;】
(五)在禁鸣喇叭地区鸣喇叭的;
(六)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的;
再补充一下3L的朋友,交警只是叫我们协商。她们要求赔偿1000元,而且两个人一口咬定是我人和电动车接触后我用手把他们推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