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即《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
由于传销的本质是通过发展人员参加,组成上下线人际网络的形式来实施违法活动,所以参加传销的人员也是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加者不是消费者,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救济和保护。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执法机关对于一般参加人员,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以说服、教育、训诫为主,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追问这么说参加传销的不知情者也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追答是哦 不是主谋 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