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第五十四条 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