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方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发行方,而不是直接和影院的放映方接触。原则上,制片方虽然是最先出钱并冒风险相对也最大,但是到了这个时候,分账却是靠后的。一般情况下,回款的顺序是院线,发行,然后是制片方。比方说,“孔子”是制片方汇总了10几家投资方,花用了1。5亿人民币,完成了电影并交付给发行方。发行方看了喜欢,说,好,但这么大的片子,我们得好好宣传。于是各方达成协议,由发行方再投入1个亿来宣传“孔子”。宣传的过程中,放映方(院线)一般也会投入宣发费用,特别是像“孔子”这种大片。这部分费用,比方说在院线的场地布置,在米花和可乐的杯子上印与“孔子”有关的内容,等等,也属于院线的发行投入。到了这个月中期,“孔子”正式在院线公映。总计收回来3亿人民币。(当然现在看,“孔子”一亿“孔”怕都不可能亿了)好,第一个月结算下来,院线共收入1亿。于是按照合同,院线扣除自己应得的百分比,然后将剩下的给了发行方,发行方再按照合同与制片方分账(如果有余额的话,也看其合同是如何签的,是否有“保底”,等等)。所以说,原则上是对制片方很“不公平”的。(但有一点必须强调。这个时候,是一个“店大欺客”,还是“客大欺店”的时候。比方在美国,最大的几家发行方,和院线都是有长期合作的软规则的,因此分账的方式也就会与其他小发行方的有很大出入。另外,像汤姆克鲁斯这样的超大明星,可以不论发行和院线方面有否赚钱,只要从票房收进来一块钱,他就能从院线的手里收到10%,甚至20%或是更高的“第一块钱”分账。)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