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我,我应该要求哪些赔偿?
各位好,我于2010年2月20日进入开平市云景房地产公司,任职保安队长,合同一年。
在2010年7月14日上午约十点,公司办公窒副主任黄靖突然找我谈话,说我不胜任保安队长一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只赔偿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我不同意,并让公司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他先只说我不能胜任保安队长一职,后又说我不按公司规定去站岗和不穿保安制服的理由而解雇我,我承认是和我说过要我穿保安制服,但也只是说说,并没有文字性的规定,而前任保安队长也没有去站岗、穿制服,并且在我就职前也没有提出这些要求,在任职期间我并没犯任何过错,在没协商出结果的情况下,黄靖在中午一点时就回去广州总公司了,同时还擅自取消了我的指纹打卡。
现公司解雇我,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我的工资是2000一个月,除劳动法规定的半个月补偿金外,我是否能要求公司因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再赔我半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补偿金+赔偿金合起来为一个月工资〕,另公司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要辞退我,〔到现在都没有书面通知给我,只有一张公司的通告,贴在公司的通告档上,说已将我辞退,我的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这样我是否能够再要求公司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
补充:我找公司协商,公司拒绝支付我代通金,理由是我的情况达不到劳动法上第四十条的标准。我对此很难以理解,对劳动法第四十条的概念也很模糊,请各位帮我解释一下,谢谢!
我签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工资单,但我有工资卡(银行卡)的出入帐明细, 我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该具体赔我多少钱呢?那代通金还有没有? 能接合我的工资给个初步的数字吗?
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被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时怎样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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