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我以自己的理解为大家解读一下这个法条。民法上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红色)、指定监护(蓝色)和单位监护(黑色)。也就是说,父母和红色的(一)(二)(三)中的人都是法定监护人的范畴。考试分析(09版)P137中指出:“根据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主要为被监护人的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且具有一定的监护顺序,顺序在前的监护人排斥顺序在后的监护人。”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法定监护人只是说了是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并没有排斥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而近亲属是包括父母的,所以得出结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句话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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