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16岁少年经过精心计划,周密步署,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将A、B二人先后杀死,其手段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以极刑。但该少年做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判处该少年无期徒刑已经是从轻了。不要再说减刑了。
做为监护人的其父母,有赔偿受害人损失之义务。因此,依法应承担赔偿受害人A、B的各项损失。
追问我只有16岁
太复杂了
不懂
简单点
人已经被我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