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吗

如题所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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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13
没有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值得我们进行细细探讨。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用人单位并未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适用《劳动合同法》享受劳动者待遇,应否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者在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对此问题,杜万华、王林清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谈到:“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看,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此,那种认为当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如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应是劳动争议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因此,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假如李某出生于1952年9月5日。1999年10月到单位工作,直至2012年2月15日李某因生病不再在单位上班。原告于2002年50岁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当然没有终止,双方之间仍然适用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5-18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终止。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根据劳动法法理,该条规定一方面赋予劳动者以主张权利到龄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据,另一方面赋予用人单位人事自主权杜绝到龄该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据。由此可见,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兼具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且劳动者也不主张退休权,法律就应该维持双方劳动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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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5-06
【今日案例解析-案例解析仅供参考】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
用人单位
之间形成的是
劳动关系
还是
劳务关系
,此前
司法
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
终止。据此,本案中邹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她与环卫公司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了。
但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单位继续上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
两者之间
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关系是否就终止了,
双方
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劳务关系了呢?在2010年9月14日之前,
法律
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照该条的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一般来说,男
员工
为60周岁,女员工中
管理人员
为55周岁,普通工人为50周岁。二是社保
缴费年限
。对于
1993年
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来说,养老保险法定缴费年限为15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法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来说,其有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因此,无须特殊保护,对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邹某自2002年起(年满5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后,邹某虽继续为环卫公司工作,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对待。据此,
法院
应驳回邹某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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