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7-05
一楼法条是对的,解释不够详细。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大涉港澳台的案件,比照涉外案件,一同由中院处理。
重大影响的案件,指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涉案金额高的案件。在实务中基本是按照涉案金额来划分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几百万以上属于中院,以下属于基层院等等。
最高院确定的案件。除了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主要指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意指定了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镇江、金华等十几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唯独这一条是部分的中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