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1月进的公司,08年3月才签的合同,为期1年;至09年2月底又续签了一次,至今年3月底到期。到期后没有再续签,但依然在上班。(我的同事合同都已到期,没续签。)
1..现在我正在找工作,准备离职。想找到工作就立马走人,可以吗?离职了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2.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写工资,违法吗?
3.公司08年11月才开始给我们交住房公积金(这还是因为前同事离职的时候把公司给告了才交的)。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将之前07.11月~08.11月的公积金补交吗?(在签合同前的4个月试用期里,公司即没给我交社保,上班也不用打卡,也没工资条,我没证据证明我在此工作过。)
4.上海住房公积金下限是134元=公司、职工各交工资的7%。但公司钻法律的空子,弄了个基本工资+上岗工资{这在每次领薪水时签字栏里有,我没留意(签字栏被她回收来)}。因此公司的7%一直每个月只给我们交67元。实际上应交250元。这也意味着无论以后工资怎么涨,住房公积金不变。
5.公司提成一直没有发,这个没有协议,该怎么讨回?
6.公司没有加班工资。加班调休,且还是从20点算起,意味着从18点工作到20:30才算半小时,而迟到半小时则算半天,迟到3次算1天。这在发放的员工手册中有。此规定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