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可以劳务分包吗

如题所述

可以。

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因为劳务分包是在业主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分包的,材料、设备都有业主或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者只是挣人工费,因此没有限制。

还因为一个工程的造价中,包含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不是均衡的,有的高、有的底,例如电器安装工程中,工程造价非常高,而人工价格很低因为材料价格中的变压器价格高昂,还有的相反例如:土方工程几乎都是人工费,所以不能强制限制。

注意事项:劳务分包公司可承担的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扩展资料

分包形式

1、自带劳务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劳务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劳务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

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分包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1、如果要分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
B、所分包的建设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
C、已经分包的单位,不得将取得承包工程再次分包。
D、分包单位在所分包的工作领域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条件。
2、法律原文为,合同法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施工人、设计人订立勘察、施工、设计合同。禁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施工人、设计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分别与总承包人、勘察人、施工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72条
第2个回答  2012-09-18
劳务分包是没有问题的。现在很多地方在推行劳务承包,由专业劳务公司分包工程。
一般来说,必须有总承包单位完成的就是基础和主体工程,其他部分都可以分包给专业公司,比如桩基础、门窗工程、幕墙、钢结构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9-18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能分包
第4个回答  2012-09-20
劳务分包是可以的,很多大型的央企主体结构都是专业劳务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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