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制规定装修材料检测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建筑工程(11种):
  
  1.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A:结构用钢材除检查出厂合格证外,按规定取样复试合格以后才准使用。
  
  B:外地钢筋需有进沪许可证。
  
  C: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生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着不正常时,应作化学成份检验。
  
  D:进口钢筋除机械性能复试外,还需作化学成份分析。
  
  E:对于型钢,一般有出厂证明,材质符合设计要求。
  
  2.焊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A:钢筋闪光对焊、电阻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埋弧压力焊等,都必须合格的焊接试验报告。
  
  B: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
  
  C:焊条(剂)出厂合格证,需经烘焙才能使用的焊条(剂),都必须有烘焙记录,并符合要求。
  
  3.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A:工程上使用的水泥都应有出厂合格证,证上应注明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出厂日期、氧化镁、三氧化硫的含量、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指标。
  
  B:水泥的强度试验报告,除应有3天、7天龄期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必须有28天强度试验报告。
  
  C:水泥到达工地后,需按规定进行检验,复试合格以后方能使用。
  
  D: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1个月)时,应进行复试检验,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
  
  E:外地水泥需有进沪许可证。
  
  F: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取样复试其安定性和强度,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
  
  G: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属于不合格品。
  
  4.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A:工程上用的砖,应有与设计规定的品种、标号一致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厂名、砖的等级、强度试验依据。
  
  B:应按规定取样进行抗压、抗折强度检验。
  
  C:砼小型空心砌块要有产品准用证和合格证。
  
  5.防水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A:使用的卷材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标号、品种及耐热度、拉力、柔度、吸水性、不透水性的试验数据,并按规定取样复试合格后使用。
  
  B:沥青胶结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有针入度、软化度、延度的检验报告。
  
  C:玛蹄脂的配合比应有试验室通过试验确定,应有配比试验报告,现场熬制和使用应有粘结力、柔韧性、耐热度的取样试验报告。
  
  D: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屋面其它防水材料,不仅要有合格证,还必须要有进场试验报告,在产品使用说明中需有保证10年使用的承诺。
  
  E:防水工程的施工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6.构件合格证
  
  A:钢筋砼、加气砼、钢结构构件及其它重要构配件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各种构件的合格证其试验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B: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合格证上应有砼龄期28天的强度数据。
  
  C:外地构件要有进沪准用证。
  
  7.砼试块试验报告
  
  A:浇捣砼前,应有试验室的砼配比报告。
  
  B:砼试块制作组数视不同情况按规定制作。有抗渗要求的砼,其抗渗试块的留置数视结构的规模而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少于2组。
  
  C:砼试块和抗渗砼试块的制作、养护和送检要符合上海市“沪建(97)244号”文件的规定。
  
  8.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A:砌筑砂浆事前应有经实验室确定的配比报告。
  
  B: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和送检要符合上海市“沪建(97)244号”文件的规定。
  
  C:微沫剂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在同标号相互代用时,应考虑砌体强度的降低;微沫剂砂浆代用混合砂浆时降低10%;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降低15%;水泥混合砂浆不得用于地下潮湿环境中。
  
  9.土壤试验、打(试)桩记录
  
  A:回填土、回填砂均应做分层土壤试验,有分层取点平面图及编号。
  
  B:打桩有送桩前的中间验收单,硫磺胶泥接桩应有硫磺胶泥抗压、抗拉强度试验报告,焊接接桩应有焊缝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位验收竣工图中应注明桩顶标高及桩轴线偏差的具体数据,对超过规定允许范围的桩要有设计签证处理意见。
  
  10.地基验槽记录
  
  基础开挖完成后,应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进行地基验槽,如需加固处理者,应有处理记录及平面图,注明处理部位,深度及方法,并经复验签证。
  
  11.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
  
  1)。结构吊装:吊装前应有轴线、标高复核记录,吊装时应有吊装记录,注明吊装型号、部位、搁置长度,固定方法等检查记录,分包吊装工程应有结构吊装验收记录。
  
  2)、结构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在回填土前,以及主体结构施工到顶,在装饰工程施工前。按上海市“沪建建管(96)第035号”文件进行验收签证,并报主管质监站进行分部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回填土,装饰等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5种)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给水、采暖、煤气管道系统的阀门;采暖锅炉、交换器、水泵、风机设备;煤气系统的测压装置及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
  
  2)、采暖锅炉和交换器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3)、水泵及风机应附动平衡检验报告。
  
  4)、消防设备及材料应有市消防局颁发的认可证书。
  
  5)、РⅤС管道及配件和卫生洁具配件应有市建管办颁发的准用证。
  
  2.管道、设备强度、焊缝检查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强度试验记录:包括单项试压和系统试压,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焊缝检查记录:按设计要求进行观察检查、渗透、透视或拍照检查记录。
  
  3)、严密性试验记录:包括煤气管道设备及附件、给水、采暖、热水系统主干管起切断作用的阀门以及设计有要求的项目,除了严密性应符合要求外,尚应检查其试验程序、升压、降压情况等符合规范规定。
  
  3.系统清洗记录
  
  管道、设备安装前应清理除垢,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管道系统,应有竣工后或交用前的冲洗除垢记录。
  
  4.排水管灌水、通水试验记录
  
  1)、排水系统应有按系统或分段做灌水试渗漏试验记录,其试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2)、通水试验:包括室内给水系统同时开放最大数量配水点的额定流量,消火栓组数的最大消防能力;室内排水系统的排放效果等试验记录,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5.锅炉烘、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
  
  1)、烘炉记录:包括锅炉本体及热力交换站的管道和设备、火焰烘炉温度升、降温记录,烘烤时间和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煮炉记录:煮炉的药量及成分,加药程序、蒸气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及煮完后的冲洗、除垢,均应有详细记录,操作者,施工负责人及质量检查人员应共同签证。
  
  3)、设备试运转记录:包括锅炉、水泵、风机和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等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单机试运转和有设计要求的联合整体试运转记录,其运转工作性能(热工、机械性能、压力及安全性能等)及水质、烟尘排放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
  
  (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3种)
  
  1.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合格证
  
  1)、主要的设备、材料(如高压和配电设备中的柜盘、绝缘子、套管、避雷器、隔离开关、油开关、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温度计、电机等)应有合格证。
  
  2)、其它材料如信材、管材、灯具、开关、绝缘油、插销、低压设备及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书。
  
  2.电气设备试验、调整记录
  
  1)、主要设备使用前,必须开箱检验及试验,各种阀、表的校验;各种断路器的外观检验,调整及操作试验;各类避雷器、电容器、变压器及附件、互感器、各种电机、盘柜、低压电器的检验和调整试验。
  
  2)、有要求进行试运转检验、调整的项目,应有过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工程应有系统或全负荷试验。
  
  3.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包括设备绝缘电阻测试,线路导线间、导线对地间的测试记录。
  
  2)、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包括设备、系统的保护接地装置测试记录,避雷系统及其他地极的测试记录。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3种)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材料出厂合格证:包括风管及部件制作或安装所使用的各种板材、线材及附件;制冷管道系统的管材;防腐、保温等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
  
  2)、设备出厂合格证:包括空气处理设备(消声器、除尘器等)、通风设备(空调机组、热交换器、风机盘管、诱导器、通风机等)、制冷设备(各种制冷机及其附件等)各系统中的专用设备等,都应有出厂合格证,
  
  3)、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同时还应附消防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防火排烟系统采用的防火、排烟阀、消防风机均应有市消防部门颁发的认可证书。
  
  2.空调试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各项设备的单机试运转(风机、制冷机、水泵、空气处理器、除尘过滤设备等),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的测定,其测定内容及过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洁净系统测定静态室内空气含尘浓度,室内正压值等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3.制冷管道试验记录
  
  1)、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设备及系统应有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并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2)、工作性能试验记录:管件阀门清洗、系统排污、单机试运转、真空试验、检漏试验及负荷运转等程序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五)、电梯安装工程(3种)
  
  1.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绝缘电阻测试(设备、线间、线地间、接头及系统)和接地电阻测试(设备及系统保护接地)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空、满、超负荷试运转记录
  
  按不同负载情况分别记录,内容应包括启动、运行和停止时的振动、制动、摩擦及有升温限值的升温情况以及有关性能装置的工作情况,多台程序控制电梯应有联合试运行记录。
  
  3.调整、试验报告
  
  包括各部门、各系统(牵引、运行、安全保护装置等)的调整、试验报告和整机与试运行相结合进行的试运行记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3-25
国家强制性标准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届时,市场上将停止销售不符合这10项标准的产品。

  这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元素等。

在此之前我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没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等;有的有标准但是没有严格的限量,如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等;还有的标准以前的控制指标不准确,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元素等。此次颁发的标准完全参照了国际最先进的相关标准,这10项标准对装饰装修材料中的甲醛、苯、铅、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做了明确的限制。

应广大消费者要求,我们就以上标准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

一、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又称聚氯乙烯地板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2、要求

  2.1 氯乙烯单体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不大于5mg/kg。

  2.2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2.3 挥发物的限量                    

单位为克每平方米

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玻璃纤维基材其他基材玻璃纤维基材其他基材

≤75≤35≤40≤10

二、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限量值

甲醛释放量 mg/L≤1.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

三、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2、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几限量值

产品名称试验方法限量值使用范围限量标志b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穿孔萃取法≤9mg/100g可直接用于室内E1

≤30mg/100g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E2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干燥器法≤1.5mg/L可直接用于室内E1

≤5.0mg/L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E2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气候箱法a≤0.12mg/m3可直接用于室内E1

干燥器法≤1.5mg/L

a 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四、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2、 技术要求

项     目限量值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200

游离甲醛(g/kg)≤0.1

重金属(mg/kg)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

五、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和醇酸漆类木器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料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它树脂类型和其它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性木器涂料。

2、 技术要求

项 目限 量 值

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醇酸漆类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750 光泽(60°)≥80,600光泽(60°)<80,600550

苯b(%)≤0.5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454010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0.7----

重金属(限色漆)(mg/kg)≤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

a 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b 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c 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六、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

2、 要求

2.1 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项  目指标

橡胶胶粘剂聚氨酯类胶粘剂其他胶粘剂

游离甲醛(g/kg)≤0.5----

苯(g/kg)≤5

甲苯和二甲苯(g/kg)≤200

甲苯二异氰酸酯(g/kg)≤--10--

总挥发性有机物(g/L)≤750

注:苯不能作为溶剂使用,作为杂质其最高含量不得大于表中的规定。

2.2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项目指标

缩甲醛类胶粘剂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橡胶类胶粘剂聚氨酯类胶粘剂其他胶粘剂

游离甲醛(g/kg)≤111---1

苯(g/kg)≤0.2

甲苯+二甲苯(g/kg)≤10

总挥发性有机物(g/L)≤50

七、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具有室内使用功能的建筑用、能释放氨的混凝土外加剂,不适用于桥梁、公路及其他室外工程用混凝土外加剂。

2、 要求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量≤0.10%(质量分数)。

八、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壁纸中的重金属(或其他)元素、氯乙烯单体及甲醛三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纸为基材的壁纸。

2、 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有害物质名称限 量 值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钡  ≤1000

镉≤25

铬≤60

铅≤90

砷≤8

汞≤20

硒≤165

锑≤20

氯乙烯单体 ≤1.0

甲   醛≤120

九、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测试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

2、 要求

A级为环保型产品,B级为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合格产品。

2.1 地毯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有害物质测试项目限  量

A级B级

1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500≤0.600

2甲醛≤0.050≤0.050

3苯乙烯≤0.400≤0.500

44-苯基环己烯≤0.050≤0.050

2.2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有害物质测试项目限  量

A级B级

1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1.000≤1.200

2甲醛≤0.050≤0.050

3丁基羟基甲苯≤0.030≤0.030

44-苯基环己烯≤0.050≤0.050

2.3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有害物质测试项目限  量

A级B级

1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10.000≤12.000

2甲醛≤0.050≤0.050

32-乙基己醇≤3.00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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