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工伤可获得以下赔偿:(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受伤前7个本人工资(社保支付,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由社保支付,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3)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4)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按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发放,一般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护理费。如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则所有的赔偿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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