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毕业签订就业协议到昌吉建设集团工作,在此已单位实习了半年,1月10号实习期截至。我该和此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新《劳动法》已实施)还是按旧《劳动法》签订合同?还有该公司要求我在实习半年的基础上再见习半年,见习期工资仍为实习工资。这是否合法?还有我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日期该是2008年1月10号还是2007年7月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