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毕业在公司实习半年,现要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再见习半年并发实习工资,这是否合法。

我07年毕业签订就业协议到昌吉建设集团工作,在此已单位实习了半年,1月10号实习期截至。我该和此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新《劳动法》已实施)还是按旧《劳动法》签订合同?
还有该公司要求我在实习半年的基础上再见习半年,见习期工资仍为实习工资。这是否合法?
还有我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日期该是2008年1月10号还是2007年7月10号??

应该是以2008年1月10号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同时该单位要求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要求是违法的,企业不得实行原见习期制度,否则是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前提下,偷换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 见习期的问题具体请看:百度百科中“见习期”的词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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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27
当然是要按新合同去签了,老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有许多条款已经失效了。
不合法,因为他们违反事先和你的约定,你可以到劳动协委会去告他们,让劳委去直接找他们去干涉。一定会成功的。
第2个回答  2008-01-27
不合法.
这样有损你的合法权益.
可到劳动协委去起诉该公司/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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