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混凝土强度试块。
混凝土强度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③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④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⑤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普通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和长期性能,耐久性能试验试块,除抗渗,疲劳试验外,均以3块
为一组。每组试验的试块,应从同一盘或同一车运送的混凝土中取出,并应立即制作试块。
同一分部工程、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600oC•d同条件养护试件为一验收批,试块强度值应乘以折算系数后按现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进行检验评定。根据试块组数的不同分别采用统计法和非统计法进行评定。强度评定应列出公式,写出计算过程。
验收批评定合格,则通过验收;验收批评定不合格,则通过非破损或微破损检验的方法,推定该验收批某部位或全部混凝土强度。一般情况下,主体结构每一结构层涉及结构安全的每一强度等级的同类构件均应留置一组600oC•d同条件养护试件。
例如,框架结构的一层梁,板及框架柱。对于构造柱,由于其不是影响结构安全的构件,可不留置同条件试块。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应确定影响结构安全的构件,然后留置同条件试块。例如,砖混结构混凝土条形基础,混凝土条基应留置同条件试块。而基础圈梁则不必留置同条件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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