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方全责,对方人员没事,还要我赔付营养费和误工费吗?

如题所述

交通事故造成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等,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额来进行赔偿的,通常对这部份赔偿的有交强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会根据是否购买不计免赔来确定赔偿,有不计免赔在限额内全赔,无不计免赔则按照限额内赔偿额的70%进行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对这些费用的报销坚持一原则“必要且合理”。就是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这些费用中的某一部分是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就会扣除这部分费用,比如营养费,在保险公司是这样理解的:必须且很合理的使受害人恢复健康的医疗药物费用,如高价值非必要营养品的费用,如人参、燕窝等高价值非必要营养品,是不予赔偿的。

扩展资料:

交强险的赔偿金额和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金额

一、交强险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第三方责任险。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强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方责任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28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全责,受害方人员没事,是不需要赔付营养费和误工费的。
因为营养费和误工费,还有护理费,是根据住院的天数计算的。
既然没有受伤,那就没有住院治疗,医院也不会给出具证明,当然也就不存在误工费和营养费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10-26
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各自的违法行为,对于造成该事故最终发生的影响程度;二是对于该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和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以以题中事故为例。你方既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责,那么,所有由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应有你方承担。至于你所说的“营养费”和“误工费”是否需要你方赔偿,那就要看对方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与本次事故有关。这样一来,你只要看看对方提出的索赔事项,是不是由本次事故造成的后果,若是,那就应该赔偿,若不是,那就是对方借题发挥。若再具体点说,就是简单的一句对方人员没事太含糊了,不知道“没事”是否代表人员受轻伤等等。还有,误工费恐怕难免,因为要处理事故有关事宜。以上回答,完全是出于中立,是为了让你更好的处理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你不要多虑,依法处置即可。谢谢!
第3个回答  2018-10-27
如果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话,营养费与误工费是不发生的。
第4个回答  2015-08-11
营养费不用,适当的误工费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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