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儿子归男方,事后男方不给看儿子,我透过社会局协调之后..达成协议一个月看两次,但对方总是问题很多,不照时间约定让我带儿子,却要求我几点之前都要带回去,一下子又说他要再婚(第四次婚姻),希望我离开儿子,一下子又说儿子连1.2.3都看不懂要我教他,跟他的家人有私下联络,发现他都很晚回家或是天亮才回家,儿子也无心照顾,给我感觉他只想占有这儿子...儿子才念幼儿园,我想尽早把他带回身边,请问我该去哪里申请更改呢?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监护权的权利与义务: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变更监护权的条件: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失去监护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护权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监护人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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