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时,供货方是甲方乙方都可以。
签合同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1、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称应为全称,并应与其在国家机关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证照与合同标注一致;
2、合同签章应由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签章,内部机构、项目部、公司内部人员不具有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及各种用印的管理,严格按照确定的权限审批用印;
3、要注意审查拟签合同各份是否为同一文本,有无修改或添加,防止被掉包;
4、签署合同时应避免无空白未填项,如格式合同有不要需填写的应划“/”或标注“空白”字样;
5、如有修改,修改处,签约主体是单位的应由单位盖章、签约主体是个人的应该由其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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