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电电费=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通常外购电的电能损耗摊销量包括高压输电线路损耗,可取4%——6%计算,变配电设备损耗和高压配电线路损耗,可按5%——8%计取。
自发电的电能损耗摊销费只有变配电设备损耗和高压配电线路损耗,可按5%——8%计算。自发电基本电价,厂用电率可取4%——6%,发电机出力系数可取0.8——0.85。
扩展资料:
工业用电电费算法及规定:
1、是对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执行“单一电价”,即用一度电、交一度电的电费;
2、是对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执行“二部制电价”,除用一度电、交一度电的电费外,还要按照变压器的容量交纳“基本电费(象电话的底费);
对100KW及以上的用户,还要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对力率(功率因数)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进行奖惩。
按照国家《电力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业用电
工业用电电费=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通常外购电的电能损耗摊销量包括高压输电线路损耗,可取4%——6%计算,变配电设备损耗和高压配电线路损耗,可按5%——8%计取。
按照我国《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按照国家《电力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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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执行“单一电价”,即用一度电、交一度电的电费;
二是对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执行“二部制电价”,除用一度电、交一度电的电费外,还要按照变压器的容量交纳“基本电费(象电话的底费);
对100KW及以上的用户,还要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对力率(功率因数)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进行奖惩。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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