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从轻、减轻情节后,最终被法院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上述法规规定才会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4-10

刑事处罚的种类中不包含缓刑,缓刑的性质其实是一种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而并非属于刑罚的种类。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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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2-19
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根据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讲到:“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从以上这句话可以看出,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当然缓刑犯也就是没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了。
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除非判决时有附加刑。很多律师认为“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我要请问持这种观点的律师们:缓刑是执行的那种刑法?我认为最起码不是有期徒刑?刑罚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那就可以肯定地说,没有执行有期徒刑对吧,那么具体执行了什么刑法呢?管制?拘役?不是吧?其他的无期徒刑?死刑?更不是了吧?我是一个教育工作者,也讲一些法律基础方面的课,虽然不是律师,但也有不少人向我咨询一些问题,遇到这类问题我的答复是否定的,但咨询者常常说,网上查询了一下,大部分都是可定的。我想告诉各位律师,但凡在网上发布咨询的都是遇到了相关的问题,可能事关当事人终生的大事,如果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文做依据,是不该轻易妄言的。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律师和法官都持一样的观点,但可笑的是,竟然没有一个人可以拿出真正的“依据”,如果哪位律师能找到具体的条文,请提供给大家,以解众惑。
第3个回答  2017-03-30
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实际上是判处了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与危害性,给予缓刑考验期,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刑罚。不再执行监禁刑罚并不是免予处罚或撤销刑罚,对于处罚缓刑有罪犯应定性为受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
第4个回答  2013-11-08
缓刑是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尤其徒刑的犯罪分子;大部门的学者赞成,缓刑具有刑事惩罚的属性,缓刑的执行属于刑罚的执行,它不是有期徒刑,不属于刑种。严格来讲,公务员的条件是不允许有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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