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是这样说的
工资发放发放方式为:工作期预发工资2800每月,其余500每月,作为乙方在甲方工作的违约保证金。
这样的行么?
其实在法律中他就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时用人单位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仅说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他还要支付克扣工资的赔偿金的,同时还要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罚款的!
合同上是这样说的
工资发放发放方式为:工作期预发工资2800每月,其余500每月,作为乙方在甲方工作的违约保证金。
这样的行么?
这是违法的,你们劳动合同的这条是无效的,你可以依法拿回所有扣押的工资。协商不成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真的么,我前面跟他们律师谈过,合同是公司找律师事务所做的,但公司修改过,加入很多条款比如刚才那条,现在律师都不知道合同是怎样的律师不在本地,让我一星期后跟他谈,我应该抓住那几点跟他谈呢?
追答我把下面几条法条给你,你看了就知道要点了: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