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里关于固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到期有没有赔偿金

您好,我是在大同的一家私人公司上班,去年也就是2011年11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30日到期,在今年(2012)10月30日公司出示辞退书面文件,不愿续签合同,并称合同到期,而且是固定期限的合同,没有任何赔偿金。请问我有没有权利享受赔偿金。如果有的赔偿的话,是在劳动法的哪一条。谢谢

1、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

2、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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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30
根据你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你的补偿金,补偿标准为上年度平均工资,补偿年限为1。如不支付,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4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五条

如果是你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补偿,因为是企业提出的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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