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也就是说,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然而指定分包商在我国又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问题是: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或分包单位,属于指定分包商吗?如果是那就是违法的,如果不是,那算是什么?(因为一般都是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约定分包商的)
专家呢!??!?!??
百度搞的也太烂了吧 向知道团队求助居然归到“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里面哦 中文识别能力好强啊 有商业?有理财?还是有财务税务啊! 尼马百度最识中文
首先感谢您的回答。在实际工程招投标中,承接单位基本处于劣势的,一般“合同约定分包商”也都是建设单位直接写进合同,总包方在进行投标的前提是要同意合同的条款啊,这本质上和建设单位指定基本没什么却别的吧?感觉相关法规还是很笼统。好像没有规避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的法规可以吧?
追答法律法规其实还是规定的蛮清楚各方的权益的,这是显规则。至于潜规则,那是没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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