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对于暖气费拖欠问题的阐述在哪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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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下内容: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第一任房主作为取暖人与供暖人就双方的“供暖”服务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任房主欠取暖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缴纳取暖费和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可见当时供暖单位关于逾期缴纳取暖费的“滞纳金”或者“罚金”或者类似的规定。

供暖人应根据欠费当时与取暖人的协议或者相关约定或者规定要求取暖人支付取暖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供暖人将可能丧失胜诉权。

无论如何,就提出问题的第三任房主而言,取暖费的欠费不是由你造成的,你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取暖费未结清并不构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有关房产的转让的前置必备要件,不影响房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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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1)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3)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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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9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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