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代理人对狭义无权代理的追认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首先明确一下 1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2被代理人对他人以其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和否认权。 3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追认,即行使追认权。 4《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表示,视为同意。 5《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问题:如果被代理人自相对人催告得知该无权代理行为,而未作答复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视为同意啊,还是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视为拒绝?

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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