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不妥之处如下:
1、资金落实不到位。工程造价3450万元,只落实2600万元。
2、擅自改变招标方式。相关部门批准是公开招标,自行确定为邀请特定单位参与投标,即将公开招标擅自改变为邀请招标。
3、编制两个标底,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本项目编制两个标底,分别用于本地单位和外地单位,既违反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的规定,又违反不能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
4、投标文件签署不当。投标文件只能是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本项目的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文件,不符合规定。
5、投标文件签署不当,但依然通过资格审查,不妥。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自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6、只剩2家投标人,依然开标,于法无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能开标。
7、招标人拒收文件不妥。该投保人递交的第2份文件是第1份文件的补充文件,并不是递交的第2份完整的投标文件。因此不能拒绝接收。
2019年6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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