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3月15日到一家公司上班,面试时口头商定2个月试用期,2个月到了后我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总部在广东,我们在重庆只是个办事处,所以我是发的邮件提出签订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答复!直到6月15日公司领导打电话通知我被辞退了,(理由是我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而且在试用期内可以辞退),我不服,因为我2个月转正了,现在是正式工人,应当赔偿我3个月工资。但是公司狡辩称:我试用期不合格他给我延长了1个月试用期(我并不知道公司延长试用期一事),最后他答应给我半个月工资赔偿!由于我们当初都是口头承诺的,什么合同都没签订,现在我手上有:前两个月工资条复印件;提出签订合同的邮件;公司第3的个月给我买了五险的;一份我和面试我的业务主任的通话录音(里面他承认了我2个月的试用期,以及没有提前通知我被辞退的事实)
请问我这种该怎么维权,有多大的几率索赔成功,懂劳动法的请列出劳动法几条法规!谢谢!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