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的损失责任?

如题所述

首先要认定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问题,
根据提问者的表述,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1、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后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此时认定为不可抗力是同时发生的,一般合同会约定,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后又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此时认定为发包人主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先,已经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追问

我想知道: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后又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的损失(比如施工机械损坏的损失10万元)该损失由谁承担?请大师指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09
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如果造成损失完全是有发包人原因所致,那么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而不论造成该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否是不可抗力,因为发包人原因在先,没有发包人的原因就不会延期,该不可抗力事件也就不会出现在这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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