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备案后是否可以更改期限?可以更改的话,是否可以领取失业金。(其他条件均具备)

劳动合同备案后是否可以更改期限?个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原期限: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后在工作过程中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合同,即合同期限变更为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公司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提交至社保局,工作人员以【已备案】为由,拒绝更改。 怎样操作社保局才能同意更改呢?如果合同修正成功,是否可以领取本地的失业金(其他条件均具备)

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与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失业救济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见,失业救济金的申领条件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3、以上供参考。追问

问题是公司也同意变更合同。将修正的合同报备至社保局,社保局不肯变更。这该如何处理?

追答

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与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是单位单方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他们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给予经济补偿金后,由单位到参保地就业局为你申请失业救济金。

追问

如果是公司方提出解除,根据新的劳动法公司需要赔偿个人,所以公司不愿单方面提出。现在是双方共同愿意和解,即解除合同,可是社保局不同意。我想知道社保局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依据是什么?

追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劳动合同没有要求需要到社保局备案。
唯一可能的是单位为了免除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借社保局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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