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按武汉市的激励措施,公务员辞职了,不但没有落实“从批准之月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的规定,还可额外获得最多8年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偿。公务员炒了政府鱿鱼,不再替公众服务了,纳税人还得支付其薪金。这是哪门子道理?
而这样的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的出台,是否征求过广大群众的意见?是否经过当地人大的审议、通过?为何这些只对公务员有利而老百姓普遍反对反感的政策、措施均能如愿如偿出台而且大行其道?其实也容易理解。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者是公务员,而政策、措施惠及对象又恰好是公务员群体,趋利避害就自然难免了。其中究竟有多少民意,则实在令人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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