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3年前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6年,现在我工作3年后由于种种原因离职,公司宣布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赔偿培训费300000元。但是我研究合同和劳动法后发现:此合同的以下条款有过分夸大及与合同法不符情况:
1.合同第一条培训费用条款,“培训费包括签证费、差旅费、补助费、住宿费、报名费、教材费、证书费等配合或与之相关的费用共计600000元”,我认为我们在美国培训往返只1个月天,实际花费并没有这么多,存在故意夸大成分。而且我们公司买了美国公司的设备,他们应该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这方面的规定,答辩人要求申诉人进行举证,出具费用支出票证。
2.合同中第三条担保条款,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甲方要求乙方将毕业证作为担保。劳动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合同中第四条保密条款及竟业禁止条款。“规定保密时间为5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甲方并没有提及竟业限制期内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问题。
4.合同中第四条保密条款及竟业禁止条款。“约定竟业禁止时间为5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请问此合同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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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çä¸è½ã对æ¤ï¼ãå³å¨ååæ³å®æ½æ¡ä¾ã第åå æ¡ææç¡®è§å®ã
您好,您说"单位有责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那保密时间和竟业限制 是按合同的5年执行还是按劳动法的2年执行?谢谢
追答2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