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的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违约金的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为日万分之四;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6月9日为日万分之三;1999年6月10日至今,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以上资料是我刚找的,按照你说的那么你买房子的开发商很有钱啊,赔付日千分之1.26
按100万算一天1260元,,我估计你这个写的有点不对劲吧
还有就是具体提供什么材料,我觉得你应该是真算明白了他应该赔付你多少钱,然后在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您真想起诉,考虑好觉得值的话,那么您就去找律师吧,他们会给你答复的
追问您好,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房款为45万,每天差不多五百元左右,日补偿千分之一点二六在购房补充协议里有明确条文规定,请您指教下法院会不会支持这个赔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