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赔偿所有损失,这合理吗?

我的合同还没有签订,这两天公司把起好的合同交给我让我看看,合同时间是3年,里面有几条我不是很明白,其中一条说未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辞职者,甲方扣除乙方一个月工资的70%作为赔偿甲方岗位空缺损失费用,另一条是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还有一条乙方在工作期间,公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这些都合理吗?我现在合同还没签,如果签了之后,想辞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我要赔偿吗?我是2013年7月8号进入公司的,到2014年1月公司才给上五险,期间没有签订合同,现在拟定的合同中说我的试用期是2013年7月8号到2013年10月7号。请大家帮帮忙!!谢谢!最想知道的是需不需要赔偿的问题,合同也是公司找律师来拟定的

第1个回答  2014-01-07
"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约定没有实际意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离职。追问

请问如果我签了合同后想辞职,在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的前提下,公司还能扣我钱吗?

追答

不能。

这条约定可以要求去除,因为这种约定违反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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