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审美活动中的一种高级、特殊的形态。所谓审美,简单地说,就是感受、领悟客观事物或现象本身所呈现的美:具体地说,它指的是人在其社会实践过程中与客观事物或现象所历史地发生和建构的一种特殊的表现性关系。人与客观事物或现象大致有三种关系:一是科学的认知关系;二是伦理的规范关系;三是审美的表现关系。审美的表现关系专注于对象生动可感的表现性形式,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具有自由性。审美的本质即自由。艺术审美与一般审美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它的审美对象不同,它是以艺术作品作为审美的对象。一般审美是对现实美的观照,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或现象,原不是作为人们的实践对象和认识对象而存在的。在社会实践中,它们与人首先形成了意志实践关系和理智认识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当社会发展到人们不以直接的功利态度、实用态度对待客体对象时,才出现了比较成熟、纯粹的审美关系。而艺术美则不同于现实美,它是作为审美对象而生产、而存在的。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艺术审美需求。艺术给予人的只是一种审美愉悦、审美享受和审美评价,只在人的精神上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它不能像客观事物那样可以作为实用品出现,如画上的马不能骑,香蕉、蜜桃不能吃等。艺术必须具有美的品格,只有体现了真、善、美相统一的艺术作品,才具有审美价值,也才能实现以审美功能为前提的各项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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