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韩资,在今年九月搬的公司,又在今年十二月改的名,现又重新签订了合同。请问 我05年入的五保至今有五年半了,我明年不干了,怎么跟公司算工龄工资呢?
应该合并计算。
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请求把在原名称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名称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后,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公司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前后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同一个民事主体,作为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合同主体仍然是同一个,此种情况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毕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方面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一些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也对此做出明确要求,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至于是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对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关键性影响,并不是必然要进行的工作。从劳动者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对其名称进行变更一定会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此信息从工商局可以查询得到,并非必须重新签订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从管理者角度看,当单位名称变化时,可以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操作规范来调整,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名称的书面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