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公司改名老职工的工龄工资怎么算

我公司是韩资,在今年九月搬的公司,又在今年十二月改的名,现又重新签订了合同。请问 我05年入的五保至今有五年半了,我明年不干了,怎么跟公司算工龄工资呢?

应该合并计算。  

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请求把在原名称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名称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后,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公司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前后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同一个民事主体,作为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合同主体仍然是同一个,此种情况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毕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方面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一些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也对此做出明确要求,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至于是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对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关键性影响,并不是必然要进行的工作。从劳动者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对其名称进行变更一定会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此信息从工商局可以查询得到,并非必须重新签订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从管理者角度看,当单位名称变化时,可以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操作规范来调整,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名称的书面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上面是《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原文,所以对你的工龄没有影响。如果明年你不干了,不管是劳动合同到期你自己不续签,或是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没有经济补偿金。跟公司算工龄又有什么实际意义。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你在任何时候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获得经济补偿,注意,必须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难得到补偿。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2-09
你如果明年离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的话,工作年限从你入职开始计算,改名字,合并, 重组都不影响。(个人辞职、违纪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你的社保,和工龄没有关系,每月缴纳就没有问题。退休后是按照缴纳年限享受对应待遇。养老是缴纳满15年,退后才可以,当然越多越好。医疗一般是20-25年,每个地方规定不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12-09
没办法
第4个回答  2012-12-09
从入职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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