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单位A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省外投标人提出不同资格要

求,并规定2002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期。B、C、D等8多加承包单位参加竞标,B承包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递交了盖有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C承包单位11月5日提交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举行开标会,B、C、D等承包单位均参加开标会,本次招标最后确定D承包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请指出该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个人看法:1、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省外投标人提出不同资格要求。按照我国招投标法第32、33条、该法的实施条例第3、6、18条规定,高速公路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必须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11月3日由招标办举行开标会。按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而本案例中规定2002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期。主要是以上两点,原问题所述并不是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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