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一: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案情]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
[问题]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案与分析]这是个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李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他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因此,这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李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三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小结]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是所说的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解决共同管辖中管辖冲突的法律规定,也是管辖制度中选择管辖的根据.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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