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2、《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 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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