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包括河南、湖北、湖南三省
华北: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中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
华南:包括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西北: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个省、自治区
东北:包括辽东、辽西、热河、内蒙古自治区、吉林、松江省、黑龙江7个省区
西南:包括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重庆直辖市等五个省(区、市)
华东: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7个省
土地类型是一个区域内按组成要素的某一主体地理因素而形成的一个区域地理组合体。所以它的分类既不同于生物体分类,也不同于土壤的系统分类。土地类型划分的层阶分类,是一个以土地形成要素的宏观控制影响逐级减退、而区域因素影响逐级加强,而形成地面景观群体层面进行的层阶划分,即所谓土地类型分级系统。
20世纪中叶以前,包括中国古代研究在内,土地类型分级多限于以地形为主导因素的中、小单元的划分。20世纪70年代以后开始进一步扩大到以气候因素为主体的宏观研究,其中以米切尔(C.W.Mitchell,1979)的"土地类型分级与相应的土壤、植被的分类级别及制图关系"为代表,可总结为:土地纲(即土地地带),土地亚纲(即土地大区),土地类(即土地省);土地区(即土地亚省);其下的中小单位类型的划分一般以其中小型地形为主。
参考资料
千寻生活.千寻生活[引用时间2017-12-22]